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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

发布者:阿强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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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近年来,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事故调查分析,不仅存在拥挤、超速、非法装载、疲劳驾驶等管理和运营问题,还存在大中型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低、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防侧倾稳定性差等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物品多、逃生路线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拖车存在超载、超长、超长非法运输问题,非法改装商品运输车辆、低平板车问题突出。为贯彻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登记管理,汽车配件网获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信部: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

一是强化大中型货车的安全技术要求

相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道路客车、旅游客车应配备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有座椅应配备汽车安全带;二、三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二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长度超过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车门,车轮上装有子午线轮胎,减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有盘式制动器;长度超过11米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的车身应为满载整体框架结构。

工信部: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

总质量大于12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货车应配备减速顶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配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超过12吨的货车和长度超过8米的挂车,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尾部标志牌。厢式货车和厢式拖车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反射式车身反光标志;所有货车应在驾驶室两侧涂上总质量参数,半挂车牵引车应涂上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有轨货车和自卸车也应涂上轨道高度参数,罐车和拖车也应涂上允许装运的罐体容积和货物类型,字体高度不得超过80毫米。

工信部: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

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客车和货车应满足上述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上述生产中的客车和货车应满足上述要求。

二、规范和加强《通知》管理

(一)授权车辆检测机构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样车检测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测项目,降低检测标准;大中型客车的上部结构强度、车辆抗侧倾稳定性和座椅及固定件安装强度的试验必须通过实车试验进行,不应采用计算方法代替。一经查实,对未进行产品检测和在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产品检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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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卧铺客车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发布前暂停受理《卧铺客车新产品应用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相关企业应暂停卧铺客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所有卧铺客车产品的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卧铺客车注册。

工信部: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

(3)目前,2012年2月29日,公告中的所有车辆产品均已清理并通过检查,重点检查大中型客货车产品,特别是公路车、旅游车、校车、重型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低平板车、商用车运输车辆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合产业[201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产品,工信部将暂停公告六个月,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公告暂停的产品。对已暂停公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予以撤销。《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型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工信部: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

(4)自2012年9月1日起,整个预告片纳入公告管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告》对全挂车进行了登记。
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确保批量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对车辆产品在生产和注册环节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车辆生产准入。2012年3月1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完成了对已生产但未交付、已交付但未销售的大中型客车的各方面调查,重点检查客车产品的结构强度和座椅安装强度,以及货车产品的尺寸参数、质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反光标识和abs装置等。对各地查处的违法产品,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行整改,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企业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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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车辆登记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检查大中型客车,重点检查客车轮胎、座椅数量、紧急逃生装置、安全带、限速装置、货运机动车尺寸、车身反光标志、侧后防护装置等。发现机动车关键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公告中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通过复制信息、拍照取证后,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进行申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违法机动车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汇总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无法注册的违法机动车产品,车辆制造企业应当无条件进行整改、更换或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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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加强商用车运输车辆的管理

2012年2月1日至6月30日,获悉进行了为期5个月的商用车集中改造。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商用车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对于公告中生产或改装非法商用车运输车辆的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依法吊销其生产资格。非法生产商用车辆的企业将被通知相关执法部门,并依法严肃处理。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商用车辆登记和定期检查时,应严格检查车辆的外部尺寸。超长、超宽、伸缩体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注册,也不出具检验合格标志。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集中整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加大道路巡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汽车生产企业交货区所在区域和路段的管控,在重点厂区设立检查站,从源头上严格查处使用非法商用车辆运输的行为。加强跨省合作,建立联合物流调查机制,充分利用跨省市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实施商用车稽查。超过批准的负荷质量的,依法从重处罚,直至消除违法状态。查处商用车辆加长、加宽等非法改装问题的,依法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通报注册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注册和定期检查时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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