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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二次商车费改清障 监管拟七条重典围堵车险乱象

发布者:阿强来源:

本篇文章4329字,读完约11分钟

在第二次商业票价改革前夕,中国保监会非常重视扫清障碍。

最近,一份《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混乱的通知》在业内传阅,总结了车险行业中几乎所有常见的问题,并制定了明确的禁令。

《通知》明确禁止恶性竞争、虚假会计费用、数据欺诈、非法馈赠,甚至禁止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合作,并建议规定违规者将受到严惩。

自上而下整顿车险市场秩序的风暴即将来临。

第一条禁止盲目市场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强化合规主体的责任。我们不能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盲目追求规模和份额。不得脱离公司的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绝不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汽车保险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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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烈的市场竞争一直是汽车保险业最直接的印象之一。当条款和费率相同或相似,中介渠道占主导地位时,保险公司只能支付更多的手续费。

新一轮商业票价改革实施后,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明显下降,给了空更大的空间,因此费用竞争日趋激烈。近日,有消息称,第二次商业票价改革即将实施。由于预计实施单75或双75系数后,汽车保险的保费充足性将进一步下降,财产保险公司将迅速行动,加快业务发展,增加优质业务和客户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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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汽车保险市场已经陷入火海,各大保险公司都在积极准备第二次商业车险改革,商业车险费率达到新高。许多业内人士告诉包惠天下,目前商业车险市场的竞争已经进入白热化阶段,部分地区商业车险的赔付率已经达到50%以上,甚至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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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监管机构选择发布《通知》,以严格整顿车险市场的混乱局面,或者有意为第二次商业票价调整做准备。

第二条严禁乱收费和乱收费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费用预算、审批、会计、审计等内部控制管理。,并实际收取各种经营管理费用,以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通过直接业务或中间业务收取费用。不得通过虚报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租金、员工绩效工资报销等方式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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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费用核算的管理和控制。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如实记入费用支出账户。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不得计入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和技术服务费等其他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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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手续费和取费是财产保险公司在汽车保险业务中最常见的非法经营方式之一,其最终目的是在不违反监管或公司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变相提高空的手续费,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然而,有许多问题。第一,数据失真,使得公司和监管部门缺乏对真实市场情况的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和制度不能有针对性。其次,它直接加剧了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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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收费、取费等手段可以称得上是车险业务中最常见的非法手段,而监管部门出具的涉及车险业务的大部分罚款都与此有关。现在监管当局打算采取明确禁止的态度,保险公司确实需要受到约束。

第三条严禁违规调整费用和支付比例数据

财产保险公司应做好汽车保险费用的记录和分摊工作。不得违规调整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险种、不同分支机构的费用。总行和省级公司不在同级开展销售活动的,不得在总行和省级公司收取销售费用或以扣分方式计提销售费用。不要违反规定拖延收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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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通过非法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来调整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显然,这两篇文章主要是针对大公司的。

国内汽车保险市场呈现典型的寡头垄断格局,以PICC、平安和CPIC为代表的大公司占据了超过一半的市场份额。如果大公司盈利,整个行业都会盈利,而如果大公司亏损,整个行业都会亏损。

对于大公司来说,车险有着小保险公司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如机构网点多、资源丰富、品牌优势明显等。

在金融方面,大公司也有小公司无法比拟的优势,因为它们有许多机构网点,涉及广泛的地区,经营各种各样的产品,也就是说,它们有更多的口袋,它们有更多的金融数据空.通过调整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甚至不同时期的业务数据,可以达到美化的目的,这显然是实力弱、业务结构简单的小公司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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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严禁第三方网络平台和其他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销售汽车保险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车险中介业务的合规控制,履行中介机构的授权和管理职责。不得委托无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无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汽车保险手续费。不得委托或者让合作中介机构将汽车保险代理权转让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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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机构合作开展车险业务时,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超出技术支持和辅助服务范围,实质上是开展车险销售活动,或者根据车险销售收入和保单销售数量向财产保险公司收取费用,应当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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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发现未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以其合作名义开展车险销售活动的,应及时在官方网站、中国保险协会网站等公共渠道上声明,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财产保险公司违约或者让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以合作的名义开展汽车保险销售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创业正在兴起。在保险方面,汽车保险这个最标准化的保险产品,已经成为许多创业项目的强项。汽车保险领域的创业因其规模巨大的潜力而受到各类资本的青睐,许多互联网汽车保险创业平台都获得了高额融资。

然而,与其他领域的互联网创业一样,这些互联网汽车保险平台自诞生以来就面临诸多争议,其中最突出的是监管套利问题。

一些第三方互联网车险平台经常以技术支持的名义与保险公司合作,但在某种程度上,它们也可以被视为经营车险业务。根据有关规定,经营汽车保险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

这一次,中国保监会在通知中强调了这一点。尽管仍存在如何定义的问题,但监管机构首次在互联网汽车保险平台上做出如此直截了当的声明。

当然,对于互联网汽车保险平台来说,没有办法解决这种情况。最直接的方式是获得专业中介执照。据“包惠天下”所知,许多公司已经开始采取行动,甚至取得了一些成果。

第五条严禁变相修改汽车保险责任范围和费率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报批和使用车险条款费率。未经批准,不得滥用口头协议、特别协议、补充协议、批准文件和退保条款等。,并变相修改或拆分汽车保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保险期限、权利义务和费率水平。

汽车保险市场最受批评的一点是,整个行业都采用统一条款。在这一轮商业票价改革之前,汽车保险中有三个abc条款,但在费用改革之后,只有一个可用。虽然保险公司在计算保费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独立承保系数和渠道系数,但调整范围也是一致的。在实际销售中,保险公司会以最低价格销售,而差别价格实际上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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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互联网汽车保险平台看到了其中蕴含的商机,于是一些创新的汽车保险开始出现在市场上,而以里程为基础的里程保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这类产品无疑更符合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但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它们无疑已经突破了现行的监管规则。因此,在《通知》中,监管部门也明确禁止这种行为。

第六条严禁违规送礼

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以返还或者赠送现金、预付卡、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凭证、实物、信用扣款等方式向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参加其他机构或个人等组织的促销活动。,并变相非法支付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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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险费率在行业内都是统一的,直接补贴消费者已经成为所有保险公司通过直销渠道和中介渠道销售汽车保险的惯用伎俩。常见的补贴方式是赠送各种礼物,这实际上构成了汽车保险的进一步折扣。对于对销售价格敏感的消费者来说,这种伎俩往往非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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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对这一现象一直持否定态度,但具体实施是由地方保监局控制的,这导致不同地区的态度不同,有的地方严格控制,有的地方相对宽松。

这一次,中国保监会在通知中也明确了这一情况。很多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保监会将收回地方保监局在这方面的独立裁量权,进行严格统一的管理。

第七条重典严禁转移不正当利益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夸大备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备件价格、提高工时费用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费用,以转移不当利益。不得通过支付业务保证金或包销利润分成等方式将不正当利益转移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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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是保险市场的一大顽疾。在其他行业,它基本上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控制,但在保险业却无法根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可以说,欺诈已经成为保险市场的一部分,不仅在中国如此,在外国市场也是如此。

保险欺诈的构成是复杂的。一些消费者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一些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内部人员勾结,一些保险公司故意实施这种行为是为了给某些机构带来好处。这些行为的存在或多或少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利益,降低了行业数据的真实性,加剧了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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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语气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车险业务活动中的控制漏洞和违法行为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方案,扎扎实实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同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车险内控管理薄弱环节要有针对性,建立制度弥补不足,形成依法经营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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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监局要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2017年车险市场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车险市场专项整治有序推进。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机构停止接受新的汽车保险业务、吊销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等措施,并严格、及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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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监局发现财产保险公司利用手续费等费用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有其他贪污、挪用、侵占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发现财产保险公司在费用账户外收取和计量费用支出,违反税法的,应当及时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供涉税违法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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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业的问题由来已久,对汽车保险业务的检查由来已久。这不是第一次,也肯定不是最后一次。

然而,此时发布通知是有意义的。一方面,这是全面加强监管体制下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在第二次商业收费改革之前,为业界创造更好的环境,也是必然的选择。

《通知》列出了各种禁止的行为。针对各种违法行为,虽然没有给出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但最终还是显示了严惩的决心。结合全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监管力度加大的趋势,此次通知的发布显然值得各车险运营商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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