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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首例网约车载客事故今判决 保险公司:不赔!

发布者:阿强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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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戴佳佳制图

私家车网络运载乘客。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能拒绝赔偿吗?今天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上海首例网络车险合同索赔纠纷案。

容易去特别车祸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拒绝支付

去年8月26日17时43分,李先生驾驶一辆江苏牌照汽车从北向东行驶至上海浦东新区北路平安路交叉口,与一辆外来人员驾驶的车辆相撞。据浦东交通警察支队称,李先生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因为他未能确保自己的安全,外人也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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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事故发生前10天,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8月17日00: 00至2017年8月16日。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4,700元。

事故发生后,PICC上交所出具了车辆损失确认书,确认车辆完全丢失,损失金额为5.47万元。李先生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为此,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和车辆损失共计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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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私家车网络将增加乘客的风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李先生利用非营业车辆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增加了保险标的的风险,未履行告知义务。根据合同条款,他没有赔偿责任。

被告称,根据《家庭所有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第二款: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改装、安装或者从事营业运输,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因被保险机动车风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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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先裁定原告败诉

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点展开:被告是否履行了明确披露保险条款的义务?事故车辆改变了它的操作性质吗?原告是否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驾驶年龄条件?

经法院调查,根据《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从事网上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相应许可驾驶车型的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根据原告提供的驾照信息,他的第一张驾照是在2016年1月11日获得的。显然,在事故发生时,原告有三年没有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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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法院认为,原告在未满三年驾驶经验的情况下,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投入运营,客观上造成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大幅增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随着《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原告以他人名义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属于被告商业保险豁免范围,法院接受了被告不缴纳保险金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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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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