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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汽车轮胎产业政策深度解读

发布者:阿强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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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世界各地的制造商投入巨资扩大其高性能轮胎生产能力,以满足市场需求。扩建项目投资额超过100亿美元(相当于73亿欧元),创下全球轮胎行业投资扩大生产的纪录。其中,汉科轮胎、米其林、普利司通、倍耐力和固特异都投资了超过1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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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科轮胎排名第一,投资14.4亿美元在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设立轮胎厂,在韩国设立研发中心。其次,普利司通投资了11.5亿美元来扩大其位于美国南卡罗来纳州艾肯县的乘用车轮胎厂的产能。第三位是米其林,投资额为11亿美元。固特异还投资约10亿美元扩大生产,其中5亿美元用于扩大智利圣地亚哥轮胎厂高性能乘用车轮胎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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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轮胎行业结构调整初见成效:轮胎子午化程度提高,轮胎销售收入和出口交货值大幅增加,高端产品出口比重大幅上升。据国际模具和五金塑料工业供应商协会秘书长罗百辉称,中国2月份进口了123,791吨合成橡胶。进口总额4.40285亿美元,同比增长10.2%。1-2月,总量为224,851吨,比去年同期的230,843吨下降了2.6%,降幅明显低于1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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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轮胎行业转变模式、调整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引导轮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轮胎行业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

第一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石化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目标,采取兼并重组、优化布局、总量控制、淘汰落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措施。,积极推进轮胎工业结构调整,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

第二条坚持以市场为主导,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骨干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品牌共享、产销一体化等方式,兼并重组困难企业和落后企业。,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企业集团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组织结构;引导生产企业集聚发展,优化布局结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品结构调整、优化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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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鼓励轮胎生产企业提高自主R&D能力,增加R&D投资,进行技术创新,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规范轮胎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营造公平统一的市场环境,建立轮胎召回制度,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五条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建立健全废旧轮胎回收管理制度,促进新轮胎生产、旧轮胎翻新和废旧轮胎回收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产品调整

第六条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宽断面、扁平客运子午线轮胎和无内胎载重子午线轮胎。2015年,乘用车轮胎子午线率达到100%,轻卡轮胎子午线率达到85%,载重轮胎子午线率达到90%;关注工程子午线轮胎、航空空子午线轮胎和低速车辆子午线轮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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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鼓励汽车企业组装轮胎新产品,提高国内大型客车和卡车组装轮胎的子午线率,到2015年基本实现子午线和无内胎组装轮胎。

第八条应严格限制斜交轮胎的发展,除空航空轮胎外,不得增加斜交轮胎的生产能力。淘汰年产50万只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线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制约内胎载重子午线轮胎的发展。

第三章技术政策

第九条坚持引进技术与自主创新相结合,跟踪发展前沿轮胎技术,鼓励通过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技术,推进自主创新技术产业化。

第十条引导和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运用技术集成和新技术工程应用开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鼓励联合开发和委托开发生产、教育和研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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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引导和鼓励轮胎制造企业实施人才战略,与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培养和委托培养急需的技术人才;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引进高层次人才,聚集智力资源。

第十二条根据我国轮胎和轮胎翻新行业的技术发展和国际轮胎标准的发展趋势,应当及时修订我国轮胎和轮胎翻新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引导和鼓励建设服务全行业的轮胎性能检测中心、评价检测点和工程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引导轮胎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特别是汽车生产企业联合开发轮胎新品种。

第十四条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引导和鼓励轮胎生产企业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污染和安全生产为重点进行技术改造。

开发可回收橡胶、环保添加剂等原材料,废旧轮胎回收技术;改进和推广低温混炼胶和充氮硫化工艺;加强内部混炼粉尘、橡胶混炼和硫化烟气的控制,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简化并逐步消除轮胎外包装。

第十五条鼓励轮胎企业推广条码技术、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在轮胎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构建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各个环节的信息集成系统,创新轮胎产品信息管理和服务模式。

第四章配套条件建设

第十六条鼓励轮胎企业参与天然橡胶种植和加工,优化天然橡胶初加工,提高技术、产品质量和物流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天然橡胶种植加工基地。

完善天然橡胶储备机制,加强天然橡胶期货市场建设,保持国内天然橡胶市场平稳运行。

第十七条加快发展异戊二烯橡胶、卤化丁基橡胶等品种,增加顺丁橡胶、丁苯橡胶等合成橡胶品种数量,逐步提高合成橡胶的比重和研发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积极鼓励开发和使用新型结构钢帘线、高模量、低收缩聚酯帘布、高强度尼龙帘布等轮胎骨架材料,加快芳纶纤维的产业化和应用发展。

第十九条鼓励发展环保型橡胶添加剂和特种炭黑、白炭黑等原料。

第二十条鼓励研发新型大型密炼机、胎面胶挤出机组、钢丝压延机、钢帘线切割机、子午线轮胎成型机械及半成品轮胎产品、产品无损检测和在线检测设备等子午线轮胎专用关键设备,提高生产设备和监控水平。

第五章行业准入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轮胎生产和轮胎翻新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轮胎产业发展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居民聚集的周边地区新建轮胎生产企业、旧轮胎翻新企业和废旧轮胎回收企业。上述地区已投产的轮胎生产企业、旧轮胎翻新企业和废旧轮胎回收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和转产逐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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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载重子午线轮胎项目,一次生产能力应达到年产120万辆以上;新建、翻新和扩建的轻型卡车和客车子午线轮胎的年生产能力应超过600万只。

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重型、轻型和汽车子午线轮胎混合项目,单个品种的生产能力也必须满足上述要求。

新建、翻新和扩建轮胎(巨型工程机械轮胎除外)的年生产能力应超过3万。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轮胎项目,应当选择节能、环保的工艺设备,橡胶混炼采用大容量密炼机,轮胎硫化采用充氮工艺。

第二十五条轮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950千克标准煤/吨三胶(注:三胶指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和再生橡胶)。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轮胎项目,环保措施应符合《橡胶厂环保设计规范》gb50469的要求,企业生产用水的回收率应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七条现有轮胎生产企业应在2012年底前达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旧轮胎翻新企业应当具备实施产品三包的能力,保证必要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检验,综合利用废旧轮胎,实现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应具备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的能力。

鼓励旧轮胎翻新企业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轮胎企业必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三十条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的轮胎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实行“三包”服务,才能进入市场。

必须按规定进行强制认证的轮胎产品,必须通过强制认证后才能销售。

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轮胎(包括农用轮胎)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专用轮胎必须有明显区别于其他轮胎的标记。

第三十一条从事轮胎检测认证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对检测认证结果负责。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不得对同一产品重复检测和收费。因工作失误损害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的机构,应当及时撤销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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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从事军用轮胎研究和生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武器装备研究和生产许可管理。

第三十三条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行业准入条件、旧轮胎翻新和废旧轮胎回收行业准入条件将适时另行制定。

第六章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国内轮胎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外轮胎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三十五条为积极应对轮胎发展环境的变化,在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期(2009-2011年),除现有企业搬迁和技术改造(包括并购)外,不新建或扩建轮胎项目。

第三十六条境内企业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轮胎项目(包括异地并购和异地建设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相关部门备案。

鼓励实力雄厚的内资企业在境外设立轮胎厂,内资企业投资境外轮胎生产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轮胎项目,总投资不足3亿美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确认;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有关部门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充分发挥税率对产业发展的调节作用,科学制定轮胎产品和轮胎生产原料的关税项目和税率,协调轮胎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轮胎工业产业损害预警系统,保障我国轮胎工业的安全。

第四十条出口轮胎必须从符合本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购买,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标准;如果进口国有更高的标准,它也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进口轮胎必须符合中国有关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八章品牌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轮胎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合法商标,严禁生产切割轮胎、改装轮胎和假冒伪劣轮胎。

第四十三条引导和鼓励轮胎企业制定品牌培育计划,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开发自有商标产品,维护自有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品牌价值。

第四十四条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和品牌营销人员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进品牌产品销售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十五条鼓励轮胎生产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和轮胎营销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创新服务理念,改变轮胎管理方式。

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轮胎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

第四十六条严禁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走私轮胎、不合格轮胎、切割轮胎、改性轮胎以及货运轮胎和客运轮胎;禁止分发不带三个袋子的轮胎。

第四十七条引导轮胎生产企业与废旧轮胎营销企业、大型运输集团和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建立以旧换新等轮胎营销模式。

第四十八条应当建立轮胎(包括翻新轮胎)召回制度。召回制度从ml车辆(包括驾驶员座椅在内不超过9个座位的乘用车)的轮胎开始实施,并逐步在所有轮胎产品中实施。

第四十九条严禁向试图非法生产、改装的超载车辆提供轮胎产品。

第五十条倡导轮胎消费者使用品牌产品,自觉规范使用行为;为了维护交通安全,停止使用已经达到磨损极限的轮胎。

第九章废旧轮胎的回收利用

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废旧轮胎回收管理制度,规范废旧轮胎回收市场体系建设。

第五十二条引导和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发展旧轮胎翻新和废旧轮胎回收技术,参与废旧轮胎回收体系建设。

科学合理地提高载重轮胎和斜交轮胎hehang/だよ0/轮胎的翻新率和翻新次数,延长轮胎使用寿命的行驶里程;新设计和制造的轮胎产品应具有可回收性,新轮胎的设计和制造应逐步提高可回收性和翻新次数;翻新轮胎应视为新轮胎,强制性认证制度应按规定执行。在进入市场之前,需要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先通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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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从事旧轮胎翻新和废旧轮胎再利用的企业,必须采用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要求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设备,消除二次污染。严禁使用废旧轮胎就地炼油,已建成的利用废旧轮胎就地炼油的炼油装置应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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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从事废旧轮胎回收的企业,废旧轮胎的来源应立足于中国。为防止海外污染向中国转移,废旧轮胎的进口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防止非法变相进口废旧轮胎。

第十章其他

第五十五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监督行业运行,加强行业服务,开展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推动行业协会与外贸协会和行业建立对话、协商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建立互信,加强合作,化解贸易摩擦。

第五十六条本产业政策涉及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发生变更的,应当执行变更后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十七条本产业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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